Sunday, October 16, 2011

高慧然:不育者有權結婚嗎?

變性人 W,身份證性別已換作「女」,但出世紙上的性別仍為「男」,結果,無法與男友註冊結婚,結為合法夫婦。
法官解讀《婚姻條例》時指出,「一男一女自願終身結合」所指的「男」「女」是按出生時的生理性別而定,其背後的深層理念,是確保男女雙方透過婚姻繁殖下一代。
站在旁觀者角度,我為 W小姐及其男友感到難過。兩個相愛的人,被法律剝奪了婚姻這一最基本的人權。現在, W小姐身份證上的性別是「女」,卻不能與男性結婚;她出世紙上的性別為「男」,卻也不能與女性結婚。就是說,她被排除了與任何性別的人結婚的可能性。這真荒謬。除非她遇到一個透過變性手術成為男性的女人,而他們兩人又正好相愛。
婚姻強調功利性,生兒育女是婚姻最重要的使命,這雖是事實,但由法官解讀出來,仍不免令人難堪、黯然。對此,我有一個疑問。既然變性人因為無法生育而被剝奪婚姻權,那麼,是不是所有的不育者都無權結婚呢?如果是這樣,那麼,婚前是否必須強制接受生育能力的檢查,若被醫生宣佈不育,那一男一女的「自願終身結合」仍與現代婚姻目的相違背:不是為了繁殖,而是為了相愛相守。還有,女人過了更年期,不再排卵;男人老到一定的年齡,舉「旗」不定,是不是也無權結婚?

資料來源:2011年10月17日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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