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May 29, 2014

Zeke Li:「褻瀆聖靈不獲赦免」的神話背景

正典符類福音的《太 12:31-32》、《可 3:28-29》、《路 12:10》和早期福音語錄《多馬福音》均強調唯獨褻瀆聖靈的是永不獲赦免,顯然這經文的確是耶穌早期教導。然而到底耶穌是在什麼的背景下要訂立這與新約主旨格格不入的教導?首先我們先要理解耶穌時代的教派發展,耶穌早年經常與崇尚施洗約翰的艾塞尼派為伍(即及後移遷到伊拉克存在至今的曼底安派),在他們的經典中宇宙觀裡稱女性神格「聖靈」Ruha d-Qudsa,此名字依然保留希伯來文聖靈之名,然而卻視她為屬世慾望和邪惡之源(與靈知經典視耶和華為無知造物者異曲同工),她為天上七星體(七空中掌權者)的母親,衍生出「邪惡的聖靈」這個既矛盾又有趣的概念,與施洗約翰生於父權的阿倫祭司家不無關係。

在《希伯來福音》雅各要求與耶穌一起去施洗約翰那裡領受赦罪洗禮,耶穌竟然反問:「我到底犯了什麼罪使我得要領洗呢?也許這是出於我的不知情。」這裡顯示耶穌並不渴望領受施洗約翰的洗禮。同在《希伯來福音》及《以便尼福音》皆指出耶穌在約旦河時是自聖靈母親親自施洗,施洗約翰看見立時感到驚訝並俯伏跪下。艾塞尼派文獻則強調耶穌是個叛徒,而耶穌最終的確另起爐灶創立拿撒勒艾塞尼派,如此「褻瀆聖靈的是永不獲赦免」極有可能是耶穌針對施洗約翰艾塞尼派的教導褻瀆了祂在約旦河經驗了聖靈母親所作的強烈回應,讓聖靈母親重新得到尊崇和榮耀,及後早期基督教文獻亦再沒有一如曼底安派般提及聖靈是邪惡的,顯然耶穌在當時提出「褻瀆聖靈的是永不獲赦免」的宣告是奏效的。

今天有些教會不時引用正典符類福音的「凡褻瀆聖靈永不獲赦免」接著將「身體是聖靈的殿」《林前 6:19》兩經文牽強地連在一起,以得出自殺、自慰、墮胎、甚至紋身都是「褻瀆聖靈身體的殿永不獲得赦免」死罪的結論。這種解經法不但純粹源自個人聯想,錯誤地假設聖經一字一句都是普世獨一準則,而最重要的是此詮釋與基督十架救恩能寬恕一切罪惡之基本教理完全背道而馳,釋經者卻不以為意,相當莫名其妙。
 

資料來源2014年05月25日Zeke Li's 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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